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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头条新闻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人事争议案例。叶某某于2003年5月8日入职广东中山某快递公司,任职客服,平均工资为9620元,双方已签订自2011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22日,叶某某通过电话处理单号为262233XXXXXX的客户关于投递迟延投诉。
公司通话录音显示:该客户反映因为投递迟延赶不上调试,叶某某询问其“需不需要先派过来给你”、“现在这个件还需不需要派”时,该客户开始情绪激动,多次质疑“公司收费为什么那么高”并带有辱骂性语言,叶某某在回复中有“我妈已经死了,你不用骂我妈”、“犯错的是我们公司,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跟我妈有什么关系”、“你可以骂我,你骂我妈干嘛”等内容。
2020年1月8日,公司向叶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2月28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叶某某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5296元。然而,仲裁委却不支持。
叶某某不服,于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客户多次辱骂其已故直系亲属,产生“你要先去死”的不当用语,属于事出有因,尚不违反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适用前述约定认定叶某某辱骂客户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依据,故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叶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840元。
公司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即使如叶某某在公司中的热线客服岗位工作也有保有个人人格尊严的底线,企业员工个人人格尊严的价值并不低于企业形象价值和经营盈亏价值。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还是不服,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