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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年前入职一家公司,担任运营维护部高级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年8月6日公司以张某未经公司授权许可、擅自盗取公司机密邮件为由,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0月9日下午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对于这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该院二审在补充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该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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